今天,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發布通知,對《認證機構認可資格處理規則》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的截止日期為2019年5月1日。詳情如下:
各相關機構及人員:
為了更清楚地闡明認證機構認可資格的處理要求,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秘書處組織修訂了CNAS-RC02《認證機構認可資格處理規則》。現于網上公示征求意見。
相關單位和人員對該文件有意見和建議,請填寫附件中的《CNAS文件意見征詢表》,并于2019年5月1日前反饋至CNAS秘書處。
聯系人:杜鵑
電話:67105341
郵件:duj@cnas.org.cn
附件:
1.CNAS-RC02《認證機構認可資格處理規則》(征求意見稿)
2.CNAS-RC02《認證機構認可資格處理規則》(征求意見稿)修訂說明
CNAS-RC02《認證機構認可資格處理規則》(征求意見稿)
CNAS-RC02:2019《認證機構認可資格處理規則 》
修訂說明
1. 修訂原因
根據認證機構認可業務發展現狀,及進一步加強認可約束的整體要求。經CNAS秘書處對現有文件進行評估,提出對CNAS-RC02:2018《認證機構認可資格處理規則 》文件進行修訂。
2.要求修訂內容
新增:4.6在CNAS啟動對認證機構的認可評審、專項監督、確認審核、投訴調查等評審和(或)調查程序后,至作出認可決定前,CNAS不再受理認證機構對相應認可資格的縮小、暫停和注銷申請。。
5.4因發生本文件4.4.2條款的情況注銷認可范圍的認證機構,在其被注銷的認可范圍內,CNAS一年內不受理其認可申請。
刪減:4.1.6條款的內容已覆蓋4.1.14內容,刪除4.1.4條款 未對影響認證審核有效性的關鍵過程、重要環境因素、重大危險源實施審核,或未對適用的重要法律法規的合規性評價實施審核的;
內容變更:5.3條款變更為:對于因發生本文件4.3.1.1條款的情況被縮小認可范圍,和(或)因本文件4.2.2、4.2.3、4.2.4、4.2.5、4.2.8、4.2.9條款被撤銷認可資格的認證機構,在其被縮小和(或)撤銷的認可范圍內,CNAS兩年內不受理其認可申請。因認證機構發生本文件4.2.6、4.2.7條款的情況被撤銷認可資格的,CNAS五年內不受理其任何認可申請。
文件其它變化情況詳見《認可規范文件修訂內容差異對照表》。
特此說明!
CNAS秘書處
2019.4.10
認可規范文件(CNAS-RC02:2018與CNAS-RC02:2019)
修訂內容差異對照表
序號 | CNAS-RC02:2018 (修訂前) | CNAS-RC02:2019 (修訂后) | 備注 | ||
條款號 | 內容 | 條款號 | 內容 | ||
1 | 前言 | 本文件代替CNAS-RC02:2017。 | 前言 | 本文件代替CNAS-RC02:2018。 | 內容變更 |
2 | 3.5 | 獲得認可的認證機構存在影響認可管理有效性或認證有效性的問題,但屬于孤立、偶發事件,且機構有能力在短時間內采取有效的糾正措施的, CNAS可視問題的嚴重程度對認證機構認可資格采取的一項處理措施。 | 3.5 | CNAS對認證機構認可資格采取的一種警示措施。 | 內容變更 |
3 | 4 | 對認證機構認可資格的處理采用暫停、撤銷、縮小、注銷和告誡五種方式。其中,在提交對獲得認可的認證機構做出暫停、撤銷認可資格的決定前,可由認證機構對問題事實進行說明。 | 4 | 對認證機構認可資格的處理包括暫停、撤銷、縮小、注銷和告誡五種方式。其中,在對獲得認可的認證機構做出暫停、撤銷、縮小認可資格的決定前,CNAS將提交認證機構確認。認證機構如需對問題事實進行說明,應在確認文件發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交說明材料,CNAS將對說明材料進行評審,并結合已經發現的問題事實及其它相關信息做出認可決定。如認證機構逾期未反饋信息,CNAS將直接做出認可決定。 | 內容變更 |
4 | 4.1 | 獲得認可的認證機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CNAS將暫停其全部或部分認可范圍,暫停期不超過6個月,并向社會公告。 | 4.1 | 獲得認可的認證機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CNAS將暫停其全部或部分認可范圍,并向社會公告。暫停期通常不超過6個月。 | 內容變更 |
5 | 4.1.3 | 認證機構存在認證審核與咨詢不公正行為的; | 4.1.3 | 認證機構的認證活動存在不公正行為的 | 內容變更 |
6 | 4.1.7 | 重復發生未按CNAS-RC03《認證機構信息通報規則》要求通報信息或造成嚴重影響的 | 未按CNAS-RC03《認證機構信息通報規則》要求通報信息造成嚴重影響或未按要求通報信息的問題重復發生; | 內容變更 | |
7 | 4.1.9 | 錯誤使用認可證書、認可標識和國際互認標志而造成嚴重影響的; | 4.1.9 | 錯誤使用認可證書、認可標識和國際互認標志且造成嚴重影響的; | 內容變更 |
8 | 4.1.10 | 未按期繳納認可費用,經催繳后仍不能及時上繳的; | 4.1.10 | 未按CNAS-RC04《認證機構認可收費管理規則》要求繳納認可費用,經催繳后仍不能及時上繳的; | 內容變更 |
9 | 4.1.12 | 在非認可范圍宣稱獲得認可資格,或發生以下情況:在未獲認可的關鍵場所從事與帶CNAS認可標識認證證書相關的關鍵活動,在未獲認可的業務范圍(如大類或產品標準)中頒發帶CNAS認可標識認證證書,在未按CNAS要求實施強制見證的小類中頒發帶CNAS認可標識的認證證書,在認證機構聲稱僅從事一般活動的場所從事關鍵活動等; | 4.1.12 | 在非認可范圍宣稱獲得認可資格,或發生以下情況:在未獲認可的關鍵場所從事與帶CNAS認可標識認證證書相關的關鍵活動,在未獲認可的業務范圍(如大類或產品標準)中頒發帶CNAS認可標識認證證書,在未按CNAS要求實施強制見證的類別中頒發帶CNAS認可標識的認證證書,在認證機構聲稱僅從事一般活動的場所從事關鍵活動等; | 內容變更 |
10 | 4.1.14 | 未對影響認證審核有效性的關鍵過程、重要環境因素、重大危險源實施審核,或未對適用的重要法律法規的合規性評價實施審核的; | 與4.1.6內容重復刪減 | ||
11 | 4.1.17 | 對認證機構的投訴,經CNAS調查核實存在嚴重違反認可規范問題的; | 4.1.16 | CNAS收到相關方對認證機構的投訴,經調查核實認證機構存在嚴重違反認可規范問題的; | 內容變更 |
12 | 4.1.20 | 確認審核現場驗證工作中,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因獲證組織原因造成中止現場驗證工作重復出現的; | 4.1.19 | CNAS對認證機構實施確認審核的現場驗證過程中,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因獲證組織原因造成中止現場驗證工作的情況重復出現的; | 內容變更 |
14 | 4.2.3 | 發生4.1.6中問題,且對社會造成嚴重影響的; | 4.2.3 | 發生本文件4.1.6條款中的問題,且對社會造成嚴重影響的; | 內容變更 |
15 | 4.2.8 | 被暫停認可資格期間,認證機構以獲準認可的名義繼續在被暫停的范圍內宣傳其認可狀態,并繼續開展對客戶的初次認證和再認證活動的; | 4.2.8 | 被暫停認可資格期間,認證機構以獲準認可的名義繼續在被暫停的范圍內宣傳其認可狀態,或繼續開展對客戶的初次認證和再認證活動的; | 內容變更 |
16 | 4.3.1 |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CNAS將縮小認證機構認證業務范圍,并向社會公告。 | 4.3.1 |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CNAS將縮小認證機構認證業務范圍。 | 內容變更 |
17 | 4.3.1.1 | 當發現已被認可的認證機構存在認證技術能力不再滿足某一領域中的部分業務范圍認可要求,且不能在規定的時間內達到CNAS規定要求的; | 4.3.1.1 | 認可評審或投訴調查發現已被認可的認證機構存在認證技術能力不再滿足某一專項認可制度或分項認可制度中的部分業務范圍認可要求,且不能在規定的時間內達到CNAS規定要求的; | 內容變更 |
18 | 4.3.1.2 | 認證機構向CNAS提出不再保持某一領域中的部分認證業務范圍的申請。 | 4.3.1.2 | 認證機構向CNAS提出不再保持某一專項認可制度或分項認可制度中的部分認證業務范圍的申請。 | 內容變更 |
19 | 4.3.2.1 | 發現已被認可的認證機構的某一關鍵場所不能滿足CNAS規定要求的; | 4.3.2.1 | 已被認可的認證機構的某一關鍵場所不能滿足CNAS規定要求的; | 內容變更 |
21 | 4.5 | 如果獲得認可的認證機構存在影響認可管理有效性或認證有效性的問題,但屬于孤立、偶發事件,且機構有能力在短時間內采取有效的糾正措施的,則 CNAS可視問題的嚴重程度對認證機構予以告誡。 | 4.5 | 如果獲得認可的認證機構存在影響認可管理有效性或認證有效性的問題,但屬于孤立、偶發事件,未造成嚴重影響且機構有能力在短時間內采取有效的糾正措施的,則 CNAS可視問題的嚴重程度對認證機構予以告誡。 | 內容變更 |
20 | 4.6 | 在CNAS啟動對認證機構的認可評審、專項監督、確認審核、投訴調查等評審和(或)調查程序后,至作出認可決定前,CNAS不再受理認證機構對相應認可資格的縮小、暫停和注銷申請。 | 新增 | ||
22 | 5.2 | 注銷、撤銷、縮小認可資格的認證機構在被注銷、撤銷、縮小認證業務認可的范圍內,認證機構應將注銷、撤銷、縮小信息及相關后果告知其受影響的客戶,不得有不當延誤。并在被注銷、撤銷、縮小認證業務認可的范圍內,立即停止其所有利用認可資格的活動和使用CNAS標識,收回和銷毀一切帶有CNAS標識的文件、證書等,否則將承擔由此引發的相關責任(包括法律責任)。 | 5.2 | 注銷、撤銷、縮小認可資格的認證機構在被注銷、撤銷、縮小認證業務認可的范圍內,應將注銷、撤銷、縮小信息及相關后果告知其受影響的客戶,不得有不當延誤。并在被注銷、撤銷、縮小認證業務認可的范圍內,立即停止其所有利用認可資格的活動和使用CNAS標識,收回和銷毀帶有CNAS認可標識的認證證書等一切帶有CNAS認可標識的文件,并在收到認可決定書后10個工作日內,將認可證書和/或證書附件退回CNAS。否則將承擔由此引發的相關責任(包括法律責任)。 | 內容變更 |
23 | 5.3 | 對于被撤銷認可資格的認證機構,在其被撤銷的認可范圍內,CNAS兩年內不受理其認可申請。 | 5.3 | 對于因發生本文件4.3.1.1條款的情況被縮小認可范圍,和(或)因本文件4.2.2、4.2.3、4.2.4、4.2.5、4.2.8、4.2.9條款被撤銷認可資格的認證機構,在其被縮小和(或)撤銷的認可范圍內,CNAS兩年內不受理其認可申請。因認證機構發生本文件4.2.6、4.2.7條款的情況被撤銷認可資格的,CNAS五年內不受理其任何認可申請。 | 內容變更 |
24 | 5.4 | 5.4因發生本文件4.4.2條款的情況注銷認可范圍的認證機構,在其被注銷的認可范圍內,CNAS一年內不受理其認可申請。 | 新增 | ||
25 | 6.1 | 對于暫停認可資格的認證機構,應最晚在暫停認可到期前20個工作日,向CNAS提出恢復認可資格的書面申請。CNAS在接到申請后,視情況經書面評審或現場驗證確認其在規定期限內已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后,做出認可決定恢復其認可資格,通常情況下,CNAS不予提前恢復其認可資格。 | 6.1 | 對于暫停認可資格的認證機構,應最晚在暫停認可到期前20個工作日,向CNAS提出恢復認可資格的書面申請。CNAS在接到申請后,視情況經書面評審或現場驗證確認其在規定期限內已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暫停原因且達到認可要求后,做出認可決定恢復其認可資格,通常情況下,CNAS不予提前恢復其認可資格。 | 內容變更 |
26 | 6.2 | 針對暫停認可資格期間完成的初次認證和再認證,如果認證機構擬將不帶CNAS標識的認證證書轉換為帶有CNAS標識的認證證書,在換發認證證書前需滿足以下要求: 1)認證機構認可資格恢復后,對暫停認可期間獲認證組織實施覆蓋認證標準或規范全部要求的完整審核(即初次認證包括的文件評審,一階段審核和二階段審核;再認證包括的必要的文件評審與一階段審核,以及二階段審核),且經評價符合認證標準或規范的全部要求;或 2)認證機構認可資格恢復后按計劃通過了一次CNAS規定時間的評審(如定期監督評審或復評),而后認證機構可結合對暫停認可期間獲認證組織的定期監督審核評價其符合認證標準或規范的全部要求。 | 6.2 | 針對暫停認可資格期間完成的初次認證和再認證,如果認證機構擬將不帶CNAS標識的認證證書轉換為帶有CNAS標識的認證證書,在換發認證證書前需滿足以下要求: 1)認證機構認可資格恢復后,對暫停認可期間獲認證組織實施一次初次認證包括的文件評審,一階段審核和二階段審核;或再認證包括的必要的文件評審與一階段審核,以及二階段審核,且經評價符合認證標準或規范的全部要求;或 2)認證機構認可資格恢復后按計劃通過了一次CNAS規定時間的評審(如定期監督評審或復評),而后認證機構可結合對暫停認可期間獲認證組織的定期監督審核或再認證審核評價其符合認證標準或規范的全部要求。 | 內容變更 |
填表說明:
(1)請用下劃線標注修訂內容與原條款的不同之處;
(2)請于備注中注明“新增”、“刪減”或“內容變更”。
|信息來源 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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